關于印發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評審辦法的通知

     頒布起止日期 : 2013-11-28 00:00:00     我 :     原因 :

    各建筑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審活動,更好地推動全區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創建活動深入、持久地開展,在總結近幾年來工作的基礎上,結合近期推行的創優工程目標管理、網上申報等要求,我們對《吳江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審辦法(試行)》(原市建設局吳建施〔2006〕18號)、《吳江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考核檢查評分標準》(原市建設局吳建施〔2008〕19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評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蘇州市吳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業協會
                                    
                                    2013年11月26日
     
    抄送:蘇州市住建局,區政府辦公室,吳江開發區(同里鎮)、汾湖高新區(黎里鎮)建設局,吳江高新區(盛澤鎮)建設環保局,太湖新城(松陵鎮)建設局、市政公用局,區代建局,各鎮建管所,區住建局各有關單位、部門。蘇州市吳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政辦公室    
                                  
                                    2013年11月26日印發
     
     
    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評審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區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創建活動深入、持久地開展,提高建筑施工安全保證能力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建筑施工人員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原建設部《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5〕232號)、《綠色施工導則》(建質〔2007〕22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以及行業標準《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等技術標準、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的創建目標管理、評審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以下簡稱“區級文明工地”)是全區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最高榮譽獎項。
    第四條  區級文明工地的創建申報和評審活動遵循自愿、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申報區級文明工地的創建目標工程,必須嚴格遵守法定建設程序,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國家、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強制規定。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六條  區級文明工地的評審活動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領導下,由區建筑業協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區建筑業協會建立“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評審委員會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職能部門、區建筑業協會領導組成,負責審定區級文明工地。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申報區級文明工地創建目標工程,受理、審查申報文件,組織、協調評審專家組集中考核,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公示擬表彰工程等業務管理工作。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建筑業協會秘書處。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專家組,負責集中檢查、量化考核、擇優推薦區級文明工地。
    第十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蘇州市吳江區工程建設專家庫(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評審專家組的組織機構,以及檢查考核工作制度、工作紀律,遵循《蘇州市吳江區工程建設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吳住建施〔2013〕4號)的規定。
    第十一條  區級文明工地評審活動按照日歷年度組織實施,每半年審定公布一次。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區級文明工地創建目標工程的建設規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房屋建筑施工總包工程:單體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商業、工業建設等群體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及以上;
    (2)市政公用施工總包工程:單項施工合同造價500萬元及以上;
    (3)機電安裝類專業承包工程:單項施工合同造價500萬元及以上;
    (4)建筑裝修裝飾、建筑幕墻等專業承包工程:單項施工合同造價300萬元及以上。
    同一個施工安全監督備案標段中的單體工程,應當合并申報創建目標,不得化整為零單獨申報。
    第十三條  不受理下列工程申報區級文明工地創建目標:
    (1)未辦理法定建設手續,或者法定建設手續不齊全、不完備的工程;
    (2)已因違反法定建設程序、嚴重違規違章行為、施工質量安全隱患等原因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的工程;
    (3)已發生質量安全等級事故的工程;
    (4)違反規定使用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的工程;
    (5)原有建筑物改造(擴建、改建、加層等)后,不具備獨立使用或者生產功能的改造部分。
    第五章  申報程序與要求
    第十四條  區級文明工地的創建活動實行目標管理辦法。
    自愿創建區級文明工地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創建目標工程開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創建申報表》(見附件1)一式三份,提出區級文明工地創建申請。
    創建申請應當得到創建目標工程的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認可,并由其在《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創建申報表》中相應欄目加蓋公章。
    報送《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創建申報表》前,申報單位還應當登錄區建筑業協會網站(//www.wjjzyxh.com),進入“網上申報系統”,完成創建申請網上申報。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創建申報表》后,應當會同區建筑安全監督站對創建目標工程的建設規模、形象進度、法定建設手續辦理情況等申報條件進行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受理其創建申請,在《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創建申報表》中相應欄目加蓋公章(由區建筑業協會代章),登錄區建筑業協會網站(//www.wjjzyxh.com),進入“網上申報系統”予以點擊通過。
    加蓋公章的《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創建申報表》退回申報單位一份,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區建筑安全監督站各留存一份。
    第十六條  受理創建申請后,評審專家組、區建筑安全監督站應當啟動檢查、考核等評審程序,對創建目標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程實體安全防護,以及安全管理臺帳資料實施檢查和考核。
    未申報創建申請的工程,不得進入區級文明工地的檢查、考核程序。
    第六章  評審內容與程序
    第十七條  區級文明工地的評審內容包括:安全管理、腳手架、模板工程、作業防護(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基坑工程(基坑、基槽、沉井、頂管)、施工用電、起重機械(塔機、施工升降機、井架)、施工機具(中小型機具、場內機動車、樁機、泵車)、起重吊裝、文明施工等10個分項。
    各分項中若干子項設定為否決項。
    第十八條  對創建目標工程的檢查、考核采取集中考核與日常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集中考核由評審專家組負責,日常考核由區建筑安全監督站結合日常施工安全監督檢查進行。
    第十九條  對創建目標工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量化評分辦法。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詳見《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考核評分表》(附件2)。
    評審專家組集中考核和區建筑安全監督站日常考核滿分均為100分,創建目標工程的綜合考核得分為集中考核和日常考核得分的算術平均值。
    當創建目標工程出現考核內容缺項時,以折算后的得分率作為考核得分。
    區級文明工地的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制。創建目標工程存有《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考核評分表》中的否決項的,評審專家組不得將其推薦為區級文明工地。
    第二十條  集中考核一般每月開展一次,主要對已施工至3/4以上樓層、且外腳手架未拆除的房屋建筑施工總包,或者已完成50%至80%左右工程量的市政公用施工總包和其它專業承包創建目標工程進行檢查和考核。
    評審專家組應當按照《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考核評分表》的規定,對創建目標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程實體安全防護,以及安全管理臺帳資料進行全面檢查和量化評分,形成集中考核書面記錄。
    第二十一條  區建筑安全監督站結合日常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根據《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考核評分表》,對創建目標工程作出綜合量化評分,形成日常考核書面記錄。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組應當在集中考核結束后一周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推薦區級文明工地,移交《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考核評分表》和其它集中考核書面記錄。
    集中考核得分低于85分,或者應當予以“一票否決”的創建目標工程,不得推薦為區級文明工地。
    第二十三條  區建筑安全監督站應當在創建目標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備案消項后一周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推薦區級文明工地,移交《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考核評分表》和其它日常考核書面記錄。
    日常考核得分低于85分,或者應當予以“一票否決”的創建目標工程,不得推薦為區級文明工地。
    第二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評審專家組和區建筑安全監督站的推薦工程后,應當對接收的創建目標工程檢查考核資料及時匯總、整理。
    第二十五條  區級文明工地每半年審定、公布一次。
    評審委員會一般在每年7月、次年1月分別召開專門會議,復核審查創建目標工程的檢查考核資料,以及評審專家組、區建筑安全監督站的推薦意見,對前半年內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接收的推薦工程進行審定。
    第二十六條  推薦工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委員會應當予以否決:
    (1)施工和評審過程中發生質量安全等級事故;
    (2)主體結構質量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和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存在嚴重結構質量缺陷或者安全隱患;
    (3)施工和評審過程中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
    (4)違反規定使用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
    (5)施工和評審過程中因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問題被投訴、舉報并經查實。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審定的區級文明工地,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建筑業協會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第七章  專業分包與監理
    第二十八條  實行施工總分包管理的創建目標工程,其專業分包工作量達到總包工作量20%以上的,分包施工單位可以隨同總包施工單位申報創建區級文明工地;由建設單位單獨發包的專業承包工程,可以由其施工單位單獨申報創建區級文明工地。
    第二十九條  隨同總包施工單位申報創建區級文明工地的分包施工單位,應當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創建申報表(專業分包)》(見附件3)一式三份,就專業分包工程提出區級文明工地創建申請。
    專業分包工程的創建申請還應當得到創建目標工程的建設單位和總包施工單位的認可,并由其在《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創建申報表(專業分包)》中相應欄目分別加蓋公章。
    加蓋公章的《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施工區級文明工地創建申報表(專業分包)》退回申報單位一份,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區建筑安全監督站各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  分包施工單位應當就其專業分包工程積極開展創建活動,并接受總包施工單位的協調、管理。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組、區建筑安全監督站應當結合創建目標工程的特點,對專業分包工程單獨進行檢查考核;也可以將專業分包工程納入總包工程合并檢查考核。
    一般地,評審專家組、區建筑安全監督站和評審委員會在推薦、審定區級文明工地時,否決總包工程的同時,應當一并否決專業分包工程。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區級文明工地的申報、創建和檢查考核活動。
    第八章  表彰與獎勵
    第三十三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區級文明工地,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準后會同區建筑業協會發文公布。
    經批準的區級文明工地,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建筑業協會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勵證書。
    第三十四條  經批準的區級文明工地,在工程結算時應當計取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獎勵費。
    取費標準和具體辦法執行原市建設局《關于貫徹〈江蘇省建設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吳建定〔2006〕1號)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區級文明工地的創建成果計入創建單位及其項目經理的建筑市場信用業績,與其資質資格、招標投標、評優評先掛鉤。
    第九章    
    第三十六條  經批準的區級文明工地在后續施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撤消榮譽稱號,收回獎勵證書:
    (1)因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安全生產條件、文明施工措施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
    (2)發生質量安全等級事故的;
    (3)違反規定使用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的;
    (4)因建筑農民工工資糾紛發生群體信訪事件的;
    (5)因施工擾民被投訴、舉報并經查實的。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建筑業協會聯合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市建設局印發的《吳江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審辦法(試行)》(吳建施〔2006〕18號)、《關于調整〈吳江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考核檢查評分標準〉的通知》(吳建施〔2008〕19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