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的通知

     發布消息時間日期 : 2014-01-26 00:00:00     原作者 :     來源地 :

    建質[2013]17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設交通委、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保證工程質量,現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3年12月2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第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對于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并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十)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于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三)網站建設企業需在公程建成查看7個事情如今將項目查看的期限、地址及項目查看組花名冊口頭通告管理監控功能該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產品監控功能中介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基本開發、堪察、裝修設計、建筑、項目工業開發監理方區分報告項目工業借款合同履約前提前提與在項目工業基本開發個個重要環節下達法津、條例和項目工業基本開發被迫性標準規定的前提;
      2.審查建成、項目勘察、裝修設計、建筑施工、監理員行業的項目檔案保管基本資料;
      3.現地申領建筑項目效率;
      4.對過程中建筑實力考察、設計構思、按裝、機器按裝質量和各處理方式等因素具體行政行為全面性評估,達成臨床經檢查驗收組人士所簽的過程中建筑交付使用檢查驗收工作建議。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七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三)本規定第五條(二)、(三)、(四)、(八)項規定的文件。
      (四)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五)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八條 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天內,行政相對人《室內房子和市政設計項目基礎知識建筑設施設計項目完工項目驗收備案網站工作具體辦法》(租賃房和成鄉設計部令第2號)的標準,向基本建設項目位置地的縣市級上述位置各族人大常委會部基本建設行政主管監管部門備案的。
      第十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一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建建[2000]142號)一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