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信息日期時間 : 2014-06-18 00:00:00     小說作者 :     特征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聯動管理機制,健全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企業依法誠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和省住建廳《關于開展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本市和外地建筑業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業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為信息為依據,在信用信息標準量化的基礎上,對建筑業企業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將綜合評價結果應用于建設工程承發包活動和建設工程管理活動,實現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管理的聯動。
    第三條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范圍內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局建筑業處、城建處和市建筑安裝管理處負責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的具體工作,局建筑市場處、質安處和市招標辦、市質監站、市安監站、市城建監察支隊、市造價處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管理工作。
    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注冊的和進入轄區內施工的外地進蘇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姑蘇區內注冊的和進入該區施工的外地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由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建處(主項資質為市政類)和蘇州市建筑安裝管理處(主項資質為非市政類)負責。
    第四條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立的“蘇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為全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的統一電子管理平臺。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統一管理、分級實施原則進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到公開、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第二章  信用信息內容
    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業企業在建筑市場經營活動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業工商注冊、資質類別等級、專項許可、從業人員及承攬工程情況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受到住建部、江蘇省住建廳、蘇州市及所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執法機構的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為記錄。主要包括:
    1.企業受到縣級市及以上黨委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執法機構的通報表彰及表揚情況;
    2.工程項目獲得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進步等獎項;
    3.企業、工程項目獲得建設行業協會作出的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通報表彰等。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范,違反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經縣級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執法機構查實、認定并作出行政處理,所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主要包括:
    1.縣級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2.縣級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執法機構作出的書面通報批評;
    3.被媒體曝光、經查實的不良行為;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行為。
    不良行為的認定應當依據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的裁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整改通知書、通報、通告、公告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基本信息,由企業通過蘇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自行錄入、申報(已領取蘇州市建筑業企業信用手冊的企業基本信息由蘇州市建筑業企業信用手冊申報管理系統自動導入),本市企業由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上審核后入庫,外地企業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上審核后入庫。
    第八條  良好信用信息,由建筑業企業通過蘇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申報信息經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網站公示一周后,本市企業持書面材料至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外地企業持書面材料至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核驗后入庫。
    第九條  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處理決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蘇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進行錄入、審核。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通過執法系統、招投標系統、安監系統和質監系統等對建筑業企業不良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輸入,并自動對接蘇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經相關責任單位審核后入庫。
    在各市、區信用信息平臺尚未對接的過渡階段,對跨區域施工的本市建筑業企業,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其在本轄區內發生的不良信息及時通報給企業注冊地主管部門。
    第十條  建筑業企業對本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存在異議的,可在該信用信息被錄入蘇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后5個工作日內向審核部門提出陳述、申辯,并提交書面理由;查證屬實的,予以變更。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檔案為依據,根據信用評價標準每年對建筑業企業信用進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評價。上半年度評價周期為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評價周期為7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評價周期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實行記分制,包括建筑業企業基本信用分、良好行為信用分、不良行為信用分。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基本信用分、良好行為信用分、不良行為信用分分別按照30%、30%、40%權重匯總計算所得分數為企業信用評價得分。
    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動態分構成。
    凡具有有效《資質證書》的建筑業企業均可獲得80分基本信用初始分。
    建筑業企業基本信用動態分,根據企業在評價時點前兩年內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經備案的工程合同造價進行計算。工程合同造價最高的企業,動態分為20分;無工程合同備案的企業,動態分為0分;其余的,按線性插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2位)。
    第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良好行為信用分,以企業在蘇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中的良好信用信息為基礎,對照標準進行加分計算。累計加分最高的,良好行為信用分為100分;無加分的,良好行為信用分為0分;其余的,按線性插值計算。良好行為加分標準詳見附件一。
    第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不良行為信用分由綜合檢查分、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為分組成。
    綜合檢查考核內容和計分方法詳見附件二。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日常巡查分由質監站、安監站分別對應考核期對在建工程日常巡查情況進行量化打分。
    其他不良行為起評分為100分,以企業在蘇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中的不良信息為基礎,對照標準進行扣分計算。其他不良行為扣分標準詳見附件三。
    第十七條  綜合檢查分、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為分分別按照40%、30%、30%權重匯總計算所得分數為企業的不良行為信用分。
    第十八條  同一事項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計;同一事項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計。
    第十九條  在綜合檢查中,無在建項目或未被抽查到的本地或外地建筑業企業的項目得分,按本次綜合檢查本地或外地同序列、同類別、同等級建筑業企業在建項目檢查得分的平均分計算。
    第二十條  同一外地企業同一考核期內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有多個項目所在地主管部門對其進行信用評價的,取其平均值作為該企業該考核期的最終信用評價得分。
    第二十一條  本市新辦企業初次信用評價得分為同序列、同類別、同等級本市企業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評價得分的平均分。
    新進我市外地企業初次信用評價得分為在我市施工的同序列、同類別、同等級外地企業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評價得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二條  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在每年8月份和次年2月份將轄區內注冊的本市企業和進入轄區施工的外地企業信用評價得分上報至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匯總后在每年三季度和次年一季度按企業主項資質類別通過蘇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及相關網站公示、公布建筑業企業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信用評價總分和排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根據企業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信用評價得分,計算其總分值,作為企業該年度綜合得分(該年度內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無在建工程的外地企業不計算綜合得分)。按照主項資質類別排名,綜合得分排名前10%左右的企業年度信用等級為A類,綜合得分排名在10%~95%之間的企業年度信用等級為B類,排在后5%的企業年度信用等級為C類,在該年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年度信用等級為D類:
    1.發生1起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2.受到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
    3.暫扣資質證書經整改仍不到位的,或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經安全評估不合格的;
    4.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承攬工程業務一年以上的;
    5.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或假借拖欠農民工工資惡意追討工程款的,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6.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存在重大串通投標、轉包、行賄、商業賄賂等行為,經行政機關或司法部門依法認定并查處的;
    7.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四章  評定結果應用
    第二十四條  鼓勵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建筑市場活動中使用已發布的信用評定結果。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發包環節,應當充分考慮建筑業企業的信用評定結果。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的必要條件;建筑施工招投標采用商務標、技術標、信用標“三合一”評標的,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得分作為對應時間段中該企業信用標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定結果在預選承包商評審、資質核查、日常監管、工程擔保、專項督察、評先評優等環節實行差別化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在信用信息的錄入、申報工作中應當誠實守信,保證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有虛報、漏報、瞞報本企業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的,可視具體情況,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加倍扣分或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審核工作中,應當做到公開、公正;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對照信用評價標準,做到全面采集信息、準確定性行為、及時監督檢查,引導建筑業企業依法誠信經營。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徇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  建筑業企業認為有關部門信用管理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違反本辦法的,可以向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投訴、舉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