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太湖新城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管理細則及項目管理企業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公布起止日期 : 2014-09-18 00:00:00     做者 :     因素 :

    太建發[2014] 12號
    各建設單位、相關工程監理企業、項目管理企業:
        為了加強太湖新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進一步規范監理和項目管理等中介機構行為,提升太湖新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水平,現將《太湖新城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管理細則》和《太湖新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考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知照辦理。
    附件:一、太湖新城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管理細則 
          二、太湖新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考核管理辦法
     
    蘇州吳江太湖新城建設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太湖新城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吳江區太湖新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理企業的整體素質,規范工程監理行為,促進監理企業依法參與市場競爭,督促項目總監依法履行相應職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太建發[2014] 1號文《吳江區太湖新城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考核管理辦法》基礎上,參照《吳江市房屋建筑工程監理企業和項目總監信用考核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太湖新城日常質量巡查中出現的各類監理失信行為,加大對失信行為的通報曝光力度,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監理企業和項目總監在監理機構配置及監理基礎工作方面發生如下失信行為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1、未按投標承諾或合同約定選派具有相應資格和專業技術能力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的,參照監理合同條款對總監和專監進行經濟處罰(從監理費中扣除),合同未列明罰款額度的一律按總監800元/人/天、專監500元/人/天進行經濟處罰,同時上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監理企業不良行為;
        2、總監負責監理項目超過規定要求或者監理部組成人員串崗的、變更未經建設方同意或未履行相應手續的,按缺勤處理,參照上述標準進行經濟處罰,同時上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監理企業不良行為;
        3、項目總監未參加圖紙交底會審并作記錄、未定期主持召開工地例會并作記錄的,按總監缺勤處理,參照上述標準進行經濟處罰,同時作為總監履約失信行為在太湖新城政府網站進行通報曝光;
        4、未做好項目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及監理旁站方案編制,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技術方案審查并提出審核意見,開工前未對施工單位質保安保體系進行審查,以及未做好其它監理基礎工作的(包括未對施工管理人員進行到崗考勤等),對相關項目總監和監理企業進行警告,作為監理企業和總監履約失信行為在太湖新城政府網站進行通報曝光。
        第三條 監理企業和項目總監在現場實體質量控制、施工安全監管方面發生如下失信行為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1、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或將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認的,每發現一次,除對相關監理企業和項目總監參照合同進行經濟處罰外、暫停當月監理費支付,同時上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監理企業和項目總監不良行為;
        2、在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無監理人員在現場進行旁站、或無旁站記錄;或者原材料及試塊等見證取樣樣品與現場實物不吻合,每發現一次,對相關項目總監和監理企業參照合同進行經濟處罰外,同時上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監理企業和項目總監不良行為;
        3、各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無監理平行檢驗記錄及驗收結論的,或者上道工序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進入下道工序時、不制止不報告的,每發現一次,對相關項目總監進行警告、參照合同進行經濟處罰,同時作為總監履約失信行為在太湖新城政府網站進行通報曝光;
        4、質量、安全隱患未整改或整改未完成,即在整改回復單上簽字的,工程監理資料未如實反映工程狀態的,或者沒有安全監理資料的,每發現一次,對相關項目總監和監理企業進行警告,同時作為監理企業和總監履約失信行為在太湖新城政府網站進行通報曝光;
        5、針對現場質量、安全隱患未簽發監理通知或者承包單位拒絕整改而未按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匯報的,或未按施工圖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委托監理合同進行監理的,或驗收時提供虛假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的,每發現一次,對相關項目總監和監理企業進行警告,同時作為監理企業和總監履約失信行為在太湖新城政府網站進行通報曝光;
        第四條 監理企業履約過程中如出現第二條第1款或第三條1至5款所列失信行為的,建設單位可以根據現場需要要求監理企業直接更換項目總監或專監,監理企業必須積極配合并辦妥相關變更手續。
        第五條 本辦法所說的監理企業失信行為記錄,由太湖新城建設局、市政公用局、濱湖投資集團公司等工程實施部門和建設局質量管理科負責日常收集記錄,并經被記錄監理企業或項目總監簽認,拒絕簽認的可經2名現場工作人員簽字生效,并附說明;每月匯總后統一由建設局質量管理科在網站通報或上報至區住建局,經濟處罰則由具體工程實施部門操作,并報質量管理科備案。
        第六條 凡一年內在太湖新城因失信行為被通報曝光累計三次或被上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行為累計二次的監理企業,暫停其參加吳江區太湖新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理招投標資格3個月(自失信行為被確認之日下月起)。
        第七條 受處罰的監理企業及總監對處罰內容或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向吳江區太湖新城建設局或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對失信行為進行處罰后,在對相關監理企業的當月考評中,仍要按[2014] 1號文《吳江區太湖新城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考核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標準進行扣分。
        第八條 本細則由蘇州市吳江太湖新城建設局負責解釋,自2014年9月16日起施行。
        附表:監理企業主要失信行為及其對照處理辦法
        
        備注:1、凡一年內在太湖新城因失信行為被通報曝光累計三次或被上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行為累計二次的監理企業,暫停其參加吳江區太湖新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理招投標資格3個月。
              2、以上失信行為處理辦法主要引自以下法規或條例:
        (一)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2、《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中4.1.2、4.1.4、4.1.5;
              3、《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中3.0.7、3.0.3;
              4、《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中4、5、3.0.5、3.0.7;
              5、《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中3.0.7及合同文件;
        (二)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2、《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中6.2.8、6.2.6;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中6;
              4、《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中2.0.2、3.0.6、5.2.3及合同文件;
              5、《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中6.2.10、6.2.11、3.0.8,《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六十七條;
              6、合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