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涉審中介機構管理的實施意見

    發布公告期限 : 2014-09-26 00:00:00       小(xiao)說(shuo)作家 :     來自 :

    蘇州市吳江區社會中介機構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吳中監辦〔2014〕5號
     

    關于加強涉審中介機構管理的實施意見
                  
    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同里鎮)、汾湖高新區(黎里鎮)、吳江高新區(盛澤鎮)、太湖新城(松陵鎮)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區各委辦局(公司),區各直屬單位:
       為促進服務行政審批事項的市場中介組織(機構)(以下簡稱涉審中介)的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優化涉審中介服務環節,提升行政服務效率,發揮助推經濟社會發展積極作用,根據《吳江市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加強涉審中介機構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 指導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實施意見》(蘇發﹝2014)14號)精神,建立健全涉審中介機構監管體系,打造依法經營、誠信服務、規范執業、廉潔高效的涉審中介服務市場,創新、優化涉審中介發展環境,完善監管措施,進一步促進行政審批提速增效。
    二、 管理對象
       本實施意見所指的管理對象是為我區行政審批事項全部或部分申報材料提供服務的涉審中介。主要包括:
    (一)建設工程咨詢機構、交通工程咨詢機構;
    (二)安全評估機構、土地評估機構、環境評估機構、節能評估機構、水文資源調查評估機構、地震安全評估機構、地質評估機構、防雷風險評估機構;
    (三)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防雷檢測機構;
    (四)房產測繪機構、規劃測繪機構;
    (五)房屋建筑工程監理機構;
    (六)會計師事務所;
    (七)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交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
    (八)工程勘察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
    (九)為行政審批提供服務的其他中介機構。
    三、工作原則
       全面梳理涉審中介服務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以及涉審中介名錄,理順服務依據和辦理程序,規范涉審中介服務行政審批執業標準,向社會公開,督促涉審中介按照提速增效要求,高標準完成服務事項。
    四、管理內容
      1.統一規范涉審中介執業行為。涉審中介機構必須明確服務事項及辦事依據;做到執業手續規范、遵守法律法規、辦事公開到位、執業檔案完整。
      2.統一規范涉審中介服務時限。涉審中介機構服務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結時間,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前提下,按不同服務事項制訂相應的服務時間上限,推行限時辦結制。
      3.統一規范涉審中介收費標準。涉審中介機構服務行政審批事項必須執行國家制定的收費標準,如沒有國家標準必須引導制定相應的行業標準,不準有價格欺詐、哄抬和惡意壓價行為。
    五、保障措施
      1.完善監管制度。凡涉及涉審中介監管的行業主管部門,其監管職能落實到相關科室和行政審批窗口,對照涉審中介服務行政審批事項性質,圍繞管理內容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管制度,規范涉審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為。
      2.提升管理水平。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吳江市中介機構管理辦法》,以管理制度引導涉審中介誠信經營、公平競爭、廉潔高效服務,發揮典型引路作用,建立健全涉審中介行業自律機制,營造良好的涉審中介服務氛圍。
      3.建立獎懲機制。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獎懲等考評機制,以信用評價和聯合檢查為抓手,制止、杜絕違規違法行為發生,優化服務程序,提高服務效能,提升社會公信力。
      4.強化責任追究。區社會中介機構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中介辦)和涉審中介行業主管部門對涉審中介機構的監管實行監管一體化,必須強化責任追究,行業主管部門必須依法開展涉審中介機構管理工作,對工作落實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問責制,以加強涉審中介機構管理。
    六、本實施意見由區中介辦負責解釋。
    七、本實施意見自2014年9月22日起試行。
     
    蘇州市吳江區社會中介機構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