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優質工程獎“揚子杯”評選辦法》的通知

     發布新聞期限 : 2015-08-20 00:00:00     創作者 :     渠道 :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蘇建規字〔2015〕2號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
    優質工程獎“揚子杯”評選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建設局(委)、市政公用局、園林局、城管局,省有關部門:
    江蘇省優質工程獎為江蘇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獎勵。為規范評審工作,現將《江蘇省優質工程獎“揚子杯”評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優質工程獎“揚子杯”評選辦法》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8月13日
    附件:
    江蘇省優質工程獎“揚子杯”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水平提升,促進建設行業科技進步,規范江蘇省優質工程獎“揚子杯”評選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優質工程獎“揚子杯”(以下簡稱揚子杯)是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最高獎。
    第三條  揚子杯的評選范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園林、城市軌道交通、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項目”)以及裝飾、安裝、鋼結構等專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專業工程項目”)。
    已獲得揚子杯的建設工程項目,其所屬專業工程項目不再另行獎勵。
    第四條  揚子杯評選遵循公開、公正和質量第一、優中選優的原則,優先授予綠色建筑以及實施綠色施工、建筑產業現代化、有重要技術創新的項目。
    第五條  揚子杯每年評審一次,實行獲獎項目總量控制。當年建設工程項目獲獎總量不得超過上一年度竣工驗收建設工程項目數量的百分之一;專業工程項目獲獎總量不得超過建設工程項目獲獎總量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條  揚子杯獎勵對象為獲獎項目,以及獲獎項目建設單位責任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等主要參與人員。
    第七條  揚子杯評選不收取任何費用。
    除本辦法規定的現場查驗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揚子杯評選的名義對項目申報企業或項目現場進行檢查。
    第八條  揚子杯評選工作接受黨委、政府、人大、政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評選組織管理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揚子杯的評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揚子杯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揚子杯評選組織工作。
    第十條  揚子杯評選實行專業技術專家審查制度,參與專業技術審查活動的專家從廳揚子杯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揚子杯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工程建設程序;
    2.工程設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凡列入江蘇省優秀勘察設計獎評選范圍的房屋建筑、市政、園林等建設工程項目應獲得省城鄉建設系統優秀勘察設計以上獎勵;交通、水利等建設工程項目應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優秀勘察設計獎。
    3.工程施工工藝和技術措施先進合理,質量優良;交通、水利等行業項目應獲得省(部)級行業優質工程獎;
    4.工程技術檔案資料(含隱蔽工程部位的施工過程影像資料)完整;
    5.申報的工程在施工中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6.申報企業沒有因受到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理而被限制市場準入的情形。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十二條  揚子杯年度組織申報文件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下發。
    第十三條  建設、施工單位自愿申報揚子杯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項目所在地省轄市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轄市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對照揚子杯評選要求,結合日常監管工作情況,擇優推薦評選項目,加蓋公章后報省揚子杯評選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省揚子杯評選委員會委托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資料復核和現場查驗。專家應從廳揚子杯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相關行業協會(學會)根據資料復核和現場查驗情況,按照優中選優的原則,提交符合評選辦法的項目推薦名單。
    第十五條  省揚子杯評選委員會辦公室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專家對行業協會(學會)的推薦項目進行技術審查,專家組負責專業技術審查和把關,研究確定揚子杯獲獎項目專家建議名單。
    第十六條  揚子杯獲獎項目專家建議名單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十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投訴的,省揚子杯評選委員會辦公室應組織專家進行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報評選委員會。
    第十七條  省揚子杯評選委員會在專家技術審查意見和社會公示意見基礎上,結合日常監管和企業信用情況,以及省轄市行政主管部門意見、行業協會(學會)推薦意見進行綜合審定,確定最終獲獎項目名單。
    第五章  獎勵及懲罰
    第十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頒發表彰文件,公布揚子杯獲獎名單。
    第十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報國家級優質工程獎的項目,應首先獲得揚子杯。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專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主要參與人員在申報、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經查實,取消獲獎,并計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  參與揚子杯評選工作的評選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成員、省轄市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學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參與專業技術審查的專家,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的規定。駐廳紀檢監察室對揚子杯評選過程實行全程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以及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本辦法頒布之日前頒發的與江蘇省優質工程獎評選相關的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