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監察局、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中央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重點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各項要求,建立規范的建設市場秩序,進一步加強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江蘇省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紀違規行為防治辦法》以及《江蘇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及商業賄賂行為記錄與公布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蘇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嚴重不良行為懲戒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建設局
蘇州市監察局
蘇州市交通局
蘇州市水利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蘇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嚴重不良行為懲戒實施辦法》(試行)
附件:
蘇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嚴重不良行為懲戒實施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為建立規范的建設市場秩序,進一步加強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促進建設市場招投標活動各方主體的依法經營,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江蘇省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紀違規行為防治辦法》以及《江蘇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及商業賄賂行為記錄與公布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水利、交通等各專業建設工程。
建設、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企業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和評委,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應當遵循依法辦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招投標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和評委在招投標活動過程中弄虛作假、串標圍標、行賄、受賄、轉包和違法分包,以及其他擾亂建設市場秩序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六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嚴重不良行為包括:
(一)將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或投標人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或串標的;
(三)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故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的;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他情形的;泄露參評人員名單或暗示、引導參加評標人員,致使評標不能客觀公正的;
(五)在招標過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誤、失職造成投訴,并經查證屬實的;
(六)拒絕有關職能部門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七條 投標人嚴重不良行為包括:
(一)在投標過程中有提供虛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業績證明、授權證明材料、使用偽造印章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在投標活動中有串通投標行為的;
(三)中標后,有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中標標的等行為的;
(四)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不能按合同約定駐現場管理或未經許可擅自更換的,對突發事件處理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重大質量、安全問題不及時處理產生嚴重后果的;
(六)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投訴的,查無實據的;
(七)取得投標資格后,非不可抗力原因,一年內累計三次放棄投標的;
(八)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投標或承接工程的;
(十)中標后,因自身原因不按時簽訂合同的;
(十一)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終止合同的,或者無能力履行合同的;
(十二)有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八條 評委嚴重不良行為包括:
(一)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進行評審或帶有明顯傾向性、顯失公正的;
(二)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三)評標通知確認后,無故不參加評標,或者一年內遲到超過5次的;
(四)敷衍了事,草率評標,造成評標差錯的;
(五)接受賄賂或謀取私利的;
(六)應當回避而不聲明回避的。
(七)評標結束后,不配合相關質疑、質詢,做好評標后續工作的;
(八)有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九條 嚴禁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轉包、掛靠或違法分包行為。
(一)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二)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三)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四)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第十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疑似串通投標行為。
(一)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標底、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泄露投標人名稱、數量或聯系方式等應當保密的事項;
(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投標期間與投標人就該招標項目進行實質性談判,或投標人與招標人商定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
(三)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為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影響公平競爭的投標咨詢服務;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或者報價組成異常一致或者呈規律性變化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的;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八)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腦編制或者同一臺附屬設備打印的;
(十)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人投標的;
(十一)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個人或者企業資金交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的反擔保的;
(十二)不同投標人聘請同一人為其投標提供技術或者經濟咨詢服務的,但招標工程本身要求采用專有技術的除外。
第十一條 建設、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在招投標監管過程中發現有疑似串通投標行為的,應直接或會同工商、監察、公安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調查和認定。
第十二條 蘇州市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招投標嚴重不良行為,并予記錄和公示;發現涉嫌違紀或者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行政監察或司法機關。各市、區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各自轄區內招投標嚴重不良行為的查處、記錄、上報、公示。
第十三條 建設、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在對嚴重不良行為作出行政處理或收到同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終審判決、檢察、監察意見、建議或通報后2個工作日之內進行記錄,并在蘇州市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政務網站上予以公布。
各市、區建設、交通、水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信息進行登記、核實、歸集,并于收到相關部門書面告知后的七日內上報蘇州市主管部門。蘇州市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或者相關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并在蘇州市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政務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主管部門認定的嚴重不良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認定部門或其上級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原認定部門或者其上級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答復當事人。申辯處理期間,不影響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發布。
第十五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區分以下不同情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政府投資(含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的招投標活動。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處理決定、處分決定、判決作出之日起計算。
(一)將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禁止期限12個月。
(二)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或投標人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或策劃串標的,禁止期限36個月。
(三)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故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的,禁止期限12個月。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他情形的;泄露參評人員名單或暗示、引導參評人員,致使評標不能客觀公正的,禁止期限6個月。
(五)在招標過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誤、失職造成投訴,并經查證屬實的,禁止期限6個月。
(六)拒絕有關職能部門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禁止期限3個月。
(七)在投標過程中有提供虛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業績證明、授權證明材料、使用偽造印章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禁止期限24個月。
(八)在投標活動中有串通投標行為的,禁止期限36個月。
(九)中標后,有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中標標的等行為的,禁止期限24個月。
(十)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不能按合同約定駐現場管理或未經許可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對突發事件處理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禁止期限6個月。
(十一)對建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重大質量、安全問題不及時處理產生嚴重后果的,禁止期限6個月。
(十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投訴的,查無實據的,禁止期限6個月。
(十三)取得投標資格后,非不可抗力原因,一年內累計兩次放棄投標的,禁止期限9個月。
(十四)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投標或承接工程的,禁止期限24個月。
(十五)中標后,因自身原因不按時簽訂合同的,禁止期限3個月。
(十六)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終止合同的,或者無能力履行合同的,禁止期限6個月。
(十七)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進行評審或帶有明顯傾向性、顯失公正的,禁止期限12個月。
(十八)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禁止期限12個月。
(十九)評標通知確認后,無故不參加評標,或者一年內遲到超過5次的,禁止期限6個月。
(二十)敷衍了事,草率評標,造成評標差錯的,禁止期限12個月。
(二十一)接受賄賂或謀取私利的,取消評委資格。
(二十二)應當回避而不聲明回避的,禁止期限6個月。
(二十三)評標結束后,不配合相關質疑、質詢,做好評標后續工作的,禁止期限3個月。
第十六條 有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行為但主動交代的;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的;檢舉他人在招投標活動中嚴重不良行為及其它違法違規行為,情況屬實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懲戒。累次違反的,加重懲戒。
第十七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制定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可以對有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或個人做出禁止性的規定。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招標人,在招標活動中,應當查詢相關信息網,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禁止有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參與招投標活動。
第十八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招標人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及時予以勸誡。不聽勸誡的,應當及時移交同級行政監察機關處理。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行政監察機關和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建設市場的不良信用記錄,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個人)進行資質(資格)管理和升級評審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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