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建設市場不良行為及商業賄賂行為記錄與公布辦法》的通知

    發布消(xiao)息時(shi)間 : 2010-01-23 00:00:00     小說作家 :     源頭(tou)  : 

        江蘇 省 監 察 廳  文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蘇建稽〔2009〕92號
     
     
      
    關于印發《江蘇省建設市場不良行為及商業賄賂行為記錄與公布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建設局(建委)、規劃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園林局、建工局、城管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法院、檢察院、監察局,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我省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力度,遏制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和職務犯罪活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省建設廳會同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廳聯合制定了《江蘇省建設市場不良行為及商業賄賂行為記錄與公布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建設市場不良行為及商業賄賂行為記錄與公布辦法
     
     
     
                                  江蘇省建設廳          江蘇省監察廳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抄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稽查辦,省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
                   辦公室,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附件:
    江蘇省建設市場不良行為及商業賄賂
    行為記錄與公布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江蘇建設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切實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力度,遏制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和職務犯罪活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建設市場各類主體不良行為和商業賄賂行為進行記錄與公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市場各類主體,是指參與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和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質量檢測等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參與建設市場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并處理的違法違規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審判機關依法判決的行賄受賄犯罪行為,以及檢察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認定的行賄受賄行為。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支持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本系統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制度,并按照《江蘇省企業征信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蘇省個人征信管理暫行辦法》向省、市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報送數據,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條  建設市場各類主體有不良行為的,由不良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后,報省建設廳匯總,記入相應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省建設廳應將匯總的信用信息數據定期報送省信用管理部門,匯入省信用信息數據庫。
       第六條  各級檢察機關、行政監察機關查處的案件中涉及建設市場,并按本辦法規定應向社會公示的商業賄賂行為,在案件查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分別以監察、檢察意見、建議或通報等形式,及時向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并附有違法違紀案件的有關情況。
       第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商業賄賂案件定期溝通機制,明確專人負責商業賄賂案件查詢工作。每月20日至24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向同級人民法院發出有關本地、本行業商業賄賂案件查詢的書面申請;各級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查詢申請后5日內,應將有關商業賄賂案件處理情況及相關材料復印件及時提供給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在對不良行為作出行政處理或收到同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行政監察機關有關商業賄賂案件查詢結果或檢察、監察意見、建議或通報后2個工作日內,各省轄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不良行為或商業賄賂行為記錄、公布名單、處罰情況,以書面和電子文本兩種方式及時上報到省建設廳。
       第九條  建設市場不良行為和商業賄賂行為由省建設廳通過廳門戶網站(//www.jscin.gov.cn)統一對外發布,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信息網站也可同時進行發布。公布起始時間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收到有關查詢結果和檢察、監察意見、建議或通報后7日內。公布起始時間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不良行為和商業賄賂行為的記錄和公布內容包括行為市場主體名稱(或姓名)及信息主體標識、違法違規事實、處理結果、處理日期和處理部門等。
    個人因不良行為或商業賄賂行為被記錄和公布的,記錄和公布時應注明其所屬企業。
       第十一條   對不良行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一并作出公布期限的決定:
    (一)對情節嚴重、受到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的不良行為,公布期限為12個月;
    (二) 對因不良行為造成三級以上重大事故或發生惡性群體性事件的,公布期限為6個月;
    (三)被停業整頓或暫扣許可證件的,停業整頓或暫扣許可證件的時限作為公布期限;
    (四)其它不良行為的,公布期限為3個月。
       第十二條  經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認定的商業賄賂行為,除應依法追究當事人行政、刑事責任外,按下列規定公布:
    (一)個人行賄受賄金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或者單位行賄受賄金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公布期限為3個月;
    (二)個人行賄受賄金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或者單位行賄受賄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公布期限為6個月;
    (三)個人行賄受賄金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或者單位行賄受賄金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公布期限為12個月;
    (四)個人行賄受賄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單位行賄受賄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公布期限為2年。
       第十三條  在公布期間能主動整改、挽回影響的各類主體,可向作出不良行為記錄的部門或機構申請縮短公布期限。經審查合格并報原批準公布部門批準后可縮短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
    對有商業賄賂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確有悔改、檢舉立功表現的,或在被發現前主動交代商業賄賂行為的,查處機關可以提出縮短公布期限或免予公布的意見或建議。
    縮短公布期限或免予公布的意見或建議,由作出處罰的單位向省建設廳書面提出,并寫明理由。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或以招標形式發包的,招標人可以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近1-2年內不得有不良行為或商業賄賂行為記錄的條件,也可以在評標辦法中規定扣除一定的信譽分值。
    招標人在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時,應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建設市場各類主體信用檔案和省信用信息數據庫,對投標人進行不良行為專項審查,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有不良行為或商業賄賂行為市場主體的監管,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實行分類監管,增加檢查頻次。
       第十六條  外地企業進入江蘇省參與建設市場活動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到省建設廳辦理企業信用手冊,同時提供當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誠信記錄證明。省外來蘇企業及人員在蘇發生的不良行為記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省建設廳并抄送該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互相交流信息,通報情況,協商處理有關重要問題。
    第十八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信用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依法加強對建設市場的監督,推進建設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嚴肅查處建設領域的違法違紀行為,促進建設市場健康發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會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和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