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出臺

    披露(lu)時(shi)間日期 : 2011-08-05 00:00:00     原(yuan)作(zuo)者 :     收入 :

      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據悉,該《辦法》所稱的“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項目負責人”是指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施工現場”是指進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業活動的場所。

      《辦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并嚴格考核。施工現場帶班制度應明確其工作內容、職責權限和考核獎懲等要求。施工現場帶班包括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和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帶隊實施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及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的檢查。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是指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組織協調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活動。

      《辦法》同時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項目落實帶班制度負責。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辦法》還規定,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未執行帶班制度的企業和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要給予企業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的施工現場帶班要求應參照《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