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中介行業發展 規范中介行業管理

    發表年月(yue)日(ri) : 2013-11-26 00:00:00  ;   編輯 :     收入  :

        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點開始,吳江人民廣播電臺969直播室正在直播吳江區行政服務局《政風行風熱線》節目,走進直播室的嘉賓分別是區行政服務局副局長張宇紅、區住建局房管處辦公室主任吳海燕、區行政服務局中介監管科科長姜云等6人以及中介企業代表2人。我公司法人代表周雪林也榮幸受邀參加了此次節目。
        節目一開始由張局長介紹了我區從2007年以來開展的四項工作,即集中清理整頓,規范中介市場;加強日常監管,進入長效管理;開展信用評定,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多措并舉,源頭防范中介違規。然后由姜科長介紹了中介監管科對全區中介機構進行協調、服務、監督和管理等六大主要職能以及中介監管網站的建設和作用等情況。
        我公司周總就監理行業的特點并結合公司發展的歷程,主要談了兩個體會。一是公司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監管、協會自律、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有效監管和指導,通過中介長效監管機制的實施,我區正逐漸打造一個“公平競爭、管理規范、運行有序、監督有力、健康發展”的中介服務市場。二是公司作為中介機構的一員,將嚴格執行《吳江區工程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和《誠信經營承諾書》,自愿按《蘇州市國有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及相關政府采購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接受相應的懲戒處理,并堅持倡導“誠信、規范、自律”的經營理念,爭創吳江區“誠信中介機構”。

    附:

    吳江市“誠信中介機構”評選辦法(試行)

     
     
    吳中監〔2012〕2號
     
     
    為規范我市“誠信中介機構”的申報和評選工作,充分發揮典型引導作用,推進中介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根據《吳江市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評選范圍
    通過工商年檢、相關資質年審并在市行政服務局登記備案的全市各類中介機構。
    二、評選條件
    申請參評“誠信中介機構”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執業手續規范。各類證照齊全且合法有效,從業人員數量、資格符合規定要求。
    2.遵守法律法規。無違規違法行為及不良行為記錄。
    3.辦事公開到位。經營場所內服務承諾、工作流程、收費標準、公司制度等信息上墻公示。
    4.執業檔案完整。妥善保管各類賬簿憑證、執業記錄、委托合同等有關資料。
    5.連續兩年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均為A級。
    三、評選程序
    “誠信中介機構”的評選按以下程序進行:
    1.中介機構申報
    中介機構愿意參評并符合評選條件的,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2.行業協會推薦。行業協會向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符合評選條件的中介機構,并對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主管部門初審。行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結合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進行初審,按照時間要求將通過初審的中介機構名單上報市社會中介機構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4.開展社會測評。由市社會中介機構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對通過初審的中介機構開展社會測評活動,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5.聯合執法抽檢。由市社會中介機構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工商、國稅、地稅、財政、物價等行政執法部門,對通過初審的中介機構的證照資質、執業記錄、收費行為、財稅管理等情況進行聯合執法抽檢。
    6.聯席會議審核。召開市社會中介機構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席會議,行業主管部門匯報侯選中介機構的執業情況,市社會中介機構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聯合執法檢查、社會測評、投訴舉報等情況,審核確定“誠信中介機構”入圍名單。
    7.入圍公示。市社會中介機構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誠信中介機構”入圍名單在《吳江日報》等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8.表彰授牌。公示期滿后,對無異議的入圍中介機構進行表彰,授予“誠信中介機構”稱號,頒發“誠信中介機構”標牌。
    9.記入檔案。市行政服務局將評選結果記錄中介機構誠信檔案,通過吳江市中介監管網等信息平臺向社會進行公布。各行業主管部門將“誠信中介機構”評選結果在業內進行通報,并記錄行業中介機構誠信檔案。
    四、后續管理
    “誠信中介機構”稱號不享受終身制,原則上兩年評選一次。
    對“誠信中介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凡發現并查實“誠信中介機構”發生不誠信行為的,由市社會中介機構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撤銷其“誠信中介機構”稱號,收回標牌,并向社會進行公布。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將中介機構信用變化情況及時在行業內進行通報。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吳江市社會中介機構監督管理領導小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吳江市中介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吳政發〔2009〕179號
     
     
     
    鎮人民政府,吳江經濟開發區、吳江汾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吳江市中介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已經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吳江市中介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誠信體系建設,規范中介市場秩序,促進公開、公平、公正,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吳江市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評價范圍
    第二條 在吳江市轄區范圍內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各類中介機構,包括會計代理機構、建設工程監理機構、土地房產評估測繪機構、建設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造價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擔保機構、職業中介機構、環評機構、咨詢機構、報關報檢機構、稅務代理機構、拍賣典當機構等。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三條根據中介行業特點,結合我市實際,圍繞以下內容進行信用評價:
    (一)規范執業手續。各類證照齊全且合法有效,從業人員數量、資格符合規定要求;
    (二)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時納稅,不超出范圍執業,不出具虛假報告,不侵犯商業秘密,不違規轉包掛靠,不出借資質牟利,無不正當競爭;
    (三)推行辦事公開。建立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執業人員情況等各類信息公示制度;
    (四)建立執業檔案。妥善保管各類賬簿憑證、執業記錄、委托合同等有關資料;
    (五)恪守職業道德。堅持誠實信用,客觀公正,熱情高效,廉潔從業。
     
    第三章  評價方法
    第四條市監察局、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牽頭協調,各行業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評價每年一次,根據日常監管、專項檢查、社會評議、投訴舉報、信訪反映以及執紀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意見綜合進行。
    第六條評價采用百分制。各行業依據得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確定A、B、C、D四個等級,并記入誠信檔案。其中A級比重一般不超過20%。
    第七條各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行業特點制訂具體評價細則,報市監察局、市行政服務中心審定后實施。市監察局、市行政服務中心對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介機構,一律定為D級:
    (一)采用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的;
    (二)發布虛假信息,出具虛假報告或其它證明文件的;
    (三)索取、收受合同以外的酬金、財物或利用執業便利謀取其它不正當利益的;
    (四)不配合信用評價,連續兩年不提供評價資料的;
    (五)其它被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九條 對初步確定的評價等級實行社會公示,接受群眾投訴舉報。凡發現信用等級與實際不符的,重新予以定級。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條 中介機構信用評價等級正式確定后,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向社會發布,引導服務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等級較高的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政府性投資項目需要采購中介服務的,招標文件中應注明信用等級要求。
    第十一條 A級信用中介機構享受下列優惠:
    (一)優先推薦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
    (二)推薦參評年度“誠信中介”;
    (三)符合年檢條件的,隨到隨檢。
    第十二條 B級信用中介機構列入正常管理。
    第十三條 C級信用中介機構,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重點監管,在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時從嚴把關。
    第十四條 D級信用中介機構列入黑名單。根據違法違規情況,責成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吳江市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吳政發〔2007〕215號
     
     
     
     
     
    關于印發吳江市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吳江經濟開發區、吳江汾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吳江市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吳江市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規范中介機構從業行為,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統一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消費者以及中介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建立中介機構管理長效機制,根據國家有關中介機構的法律、法規和自律性行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對象
    中介機構是指依法登記成立,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償服務并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一)獨立審計機構;
    (二)房產、土地、安全、環保等評估機構;
    (三)工程監理 、檢測、檢驗、測繪、公證、認證、拍賣、典當、培訓、鑒定等機構;
    (四)法律、檔案等服務機構;
    (五)信息、技術、工程造價、汽車信息等咨詢機構;
    (六)職業、人才、婚姻等介紹機構;
    (七)房地產、招投標、會計、稅務、廣告、商標、二手車買賣、訂車船機票、報關、報檢、貨運、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機構;
    (八)證券、期貨、擔保等金融中介機構;
    (九)各類經紀機構;
    (十)其他中介機構。
    二、管理原則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按照“獨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原則,遵守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依法開展中介業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其他責任,其合法執業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委托人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機構為其提供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中介機構應當加入行業協會,按照行業法規和協會章程簽訂自律性服務公約,做到自律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中介執業人員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督。
    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管理范圍內的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進行日常監管和指導。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各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和全市性督查活動的組織實施。
    三、管理內容
    (一)規范執業行為
    1.中介機構應當亮證、亮照經營,并在其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布服務內容、服務規范、執業人員情況公示表、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監督投訴電話和地址等事項,自覺接受企業、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2.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遵守業務規則和職業道德,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書面報告應當真實、合法,還應及時、如實地告知委托人應當知道的信息,對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項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業務規范規定的其他事項等。
    3.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除即時清結及簡單的中介業務外)應當依法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并執行收費登記制、限時辦結制和服務承諾制。中介機構應當做好執業記錄,內容包括委托事項、委托人的具體要求、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應當遵守的業務規范的有關要求、委托事項的履行情況等。
    (二)嚴禁違規行為
    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嚴禁下列行為:
    1.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危害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2.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評估報告、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3.采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4.無證照執業或同一執業資格證跨單位執業,以及超經營范圍執業;
    5.聘用無執業資格人員執業,聘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
    6.利用執業便利違規操作謀取不正當利益;
    7.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管理措施
    (一)實行市場準入制。各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嚴格把好中介服務市場準入關,一是設有前置審批條件的,應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在取得執業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二是設有后置審批條件的,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還須取得相關執業許可證方可營業;三是無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的,則必須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二)實行備案公示制。新設立的中介機構應及時到市行政服務中心進行備案,市行政服務中心將定期對新設立的中介機構通過媒體和網絡進行公示,每年還將組織開展全市中介機構誠信等級評定。對未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備案的中介機構,將不予公示和不參加誠信等級評定。
    1.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執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機構從業人員的情況表;
    (4)機構自律管理制度;
    (5)服務承諾制度。
    2.外地中介機構依法不需設立分支機構的,在我市從事經營性活動前,應先到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和市行政服務中心進行備案,并提交相關備案材料(同上)。
    3.中介機構需變更、注銷的,應到市行政服務服務中心進行備案。
    4.法律、法規對中介機構設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實行聯合檢查制。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協調工商、稅務、審計、物價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組成聯合檢查小組,對中介機構的證照情況、執業記錄、收費情況、財稅管理等運作情況進行執法檢查,每年1~2次。對違規違法的依法作出處理,市行政服務中心將檢查記錄存檔。中介機構和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建議相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建議執業資質管理機關吊銷其執業資質證書,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清出本市中介服務市場。
    (四)實行信用等級制。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組織協調,每年對全市中介機構進行公開評議,參評范圍為社會各界服務對象,將評議結果向全社會進行公示,并建立誠信檔案。由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根據日常監管、專項檢查、群眾評議及投訴情況,結合年檢年審,對全市中介機構實行“A、B、C、D”四個誠信等級評定制度,分門別類建立誠信檔案。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在其誠信檔案中給予警示記錄,并通過媒體每年公布一次。
    (五)實行信息公開制。市行政服務中心構建中介機構電子信息平臺,將全市所有中介的機構名稱、經營地址、聯系電話、法人代表(負責人)、執業資質、執業人員、服務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承諾時限、操作流程和誠信等級等內容輸入電子信息平臺向全社會公示,由委托人根據需求自主選擇中介機構。不斷拓展網絡信息功能,積極探索開展網上委托中介服務;實現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及時發布中介機構的信息、資料及各類活動開展情況;公示群眾評議結果;設立網上舉報、投訴熱線,及時反饋處理意見,自覺接受群眾和媒體的監督;努力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本市中介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
    五、其他
    (一)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各類中介機構。
    (二)本辦法由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