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江蘇部分資質允許超范圍、跨專業承接工程

    公(gong)布時間 : 2019-02-02 10:34:40     筆者  :     來(lai)源地 :

    來源:江蘇省住建廳,編輯:度川管理研究部
    江蘇省住建廳網站發布通知,允許部分資質超范圍承接工程。
    之后,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聯合發文,允許部分類別的施工總承包企業跨專業承接工程!
    可以得出:
    允許4個二級專業承包資質承接一級資質相應業務
    • 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
    • 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
    • 環保工程專業承包
    3類施工總承包資質企業,可承接其資質覆蓋范圍內的專業承包工程
    即可以對以下專業承包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
    1、總承包資質覆蓋范圍
    •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覆蓋地基基礎工程、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電子與智能化工程、消防設施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工程范圍;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覆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環保工程、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工程范圍;
    • 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覆蓋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工程范圍。
    2、上述三類施工總承包資質均覆蓋總承包范圍內的防水防腐保溫工程、特種工程、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工程。
    3、未取得上述覆蓋范圍內的專業承包資質的,不得承接其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
    4類施工總包企業可跨專業承接工程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任意一項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可以跨專業承接其他三個類別同等級資質相應的工程。
    跨專業承接不包括:
    • 市政公用工程:燃氣工程、熱力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環境衛生工程、照明工程;
    • 公路工程:高速公路、單跨>500米或者總長>1000米的獨立大橋工程;
    • 港口與航道工程:沿海港口與航道工程;
    • 水利水電工程:Ⅰ級堤防、水庫、工程規模中型及以上的泵站和水閘。
    具體如下:
    政策原文1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試行調整部分建筑業企業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通知
    蘇建規字〔2019〕1號
    為進一步落實建筑業“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動建筑業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和《省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發〔2017〕151號)的精神,我廳制定了《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試行調整部分建筑業企業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通知》,經2018年12月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1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試行調整部分建筑業企業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通知
    為進一步落實建筑業“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動建筑業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對信用良好、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擔保的企業,在其資質類別內放寬承攬業務范圍限制”,《省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發〔2017〕151號)“擴大承接業務范圍,對信譽良好、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擔保的企業,允許其在資質類別內承接高一等級資質相應的業務”、“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總承包資質覆蓋范圍內的專業承包工程”的精神,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在我省開展建筑業改革綜合試點的要求,現就我省試行調整部分建筑業企業資質承包工程范圍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部分專業承包資質承包工程范圍
    先行在不涉及建筑主體結構的部分二級專業承包資質中調整承包工程的范圍。
    符合下列條件的二級專業承包資質企業可以承接一級資質相應的業務。
    (一)試行資質類別
    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環保工程專業承包。
    (二)企業信譽良好
    自2017年11月24日《省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發〔2017〕151號)實施之日起無下列行為:
    1.因拖欠民工工資被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
    2.因違反建筑市場相關規定被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限制市場準入的。
    試行期間,企業發生上述情形的,從通報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在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恢復信用前,不得承接新的試點工程。
    (三)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
    項目負責人具備擬承接工程所需的相應專業的注冊建造師資格,并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企業近5年內承擔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類。未發生過質量安全事故,且上述業績已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備案。
    (四)能夠提供足額履約擔保
    企業以銀行擔保、保證保險等方式提供合同總價10%的履約擔保。
    發包單位在發包相應專業工程業務時,對企業是否具備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并對審查結果負責。發包單位不得拒絕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承攬相應工程業務。
    二、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總承包資質覆蓋范圍內的專業承包工程
    (一)試行資質類別
    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總承包范圍內不高于總承包資質等級的專業承包工程自行施工,不再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工程資質;也可以將專業承包工程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
    (二)總承包資質覆蓋范圍
    1.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覆蓋地基基礎工程、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電子與智能化工程、消防設施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工程范圍;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覆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環保工程、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工程范圍;
    3.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覆蓋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工程范圍。
    上述三類施工總承包資質均覆蓋總承包范圍內的防水防腐保溫工程、特種工程、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工程。
    (三)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未取得覆蓋范圍內的專業承包資質,不得承接其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
    三、其他事宜
    (一)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對本通知試行的情況進行重點跟蹤,強化對試點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二)本試行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試行。試行過程中,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根據試行情況和國家工程審批制度改革以及資質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對本試行辦法進行調整或者終止試行。
    政策原文2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交通廳 省水利廳關于試行部分類別的施工總承包資質企業跨專業承接工程的通知
    蘇建規字〔2019〕2號
    《關于試行部分類別的施工總承包資質企業跨專業承接工程的通知》已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會商一致,現予印發。自2019年3月1日起試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江蘇省水利廳
    2019年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交通廳 省水利廳關于試行部分類別的施工總承包資質企業跨專業承接工程的通知
    為進一步落實建筑業“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動建筑業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省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發〔2017〕151號)等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在我省開展建筑業改革綜合試點的要求,現就我省試行部分類別的施工總承包資質企業跨專業承接工程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任意一項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信譽良好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跨專業承接其他三個類別同等級資質相應的工程。
    (一)企業須提供合同總價10%的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由發包人結合企業信用等因素自行確定,優先采用銀行擔保、保證保險等方式。
    (二)擬承接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作為項目經理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擬承接類別一級資質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且未發生過質量安全事故,該工程業績已在國家或者我省相應的工程項目監管平臺備案。
    (三)現場施工管理機構和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須符合相關行業的管理要求。
    二、跨專業承接的市政公用工程不包括燃氣工程、熱力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環境衛生工程、照明工程;公路工程不包括高速公路、單跨>500米或者總長>1000米的獨立大橋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不包括沿海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不包括Ⅰ級堤防、水庫、工程規模中型及以上的泵站和水閘。
    三、試行期間,企業發生違法行為的,自通報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在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修復信用前,不得跨專業承接新的相應的工程業務。
    四、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對跨專業承包工程項目進行重點跟蹤,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五、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試行,試行過程中,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根據試行情況和國家工程審批制度改革及資質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對本試行辦法進行調整或終止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