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樓市新規來了

    發布新聞(wen)年月日 :  2019-07-25 09:00:26     小編(bian) :     源于 :

    蘇州市政府出臺關于進一步完善全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工作意見
    為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和完善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的決策部署,切實解決當前蘇州市房地產市場存在問題,合理引導住房需求,抑制投機炒房,穩定市場預期,經市政府研究,在《市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蘇州市區房地產市場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府〔2016〕119 號)、《市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地市場調控的意見的通知》(蘇府〔2016〕150 號)、《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全市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補充意見》(蘇府〔2019〕38 號)文件基礎上,制定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工作意見,具體內容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用地出讓管理。加大土地供應保障力度,嚴格執行住宅用地供應計劃,保障土地市場供需適度。嚴格施行購地自有資金申報核查制度,競買企業應說明購地資金來源并作出承諾。住宅用地出讓競買保證金調整為30%~50%區間設置,具體在出讓公告中設定。競得人申報自有資金不實的,取消競得資格沒收保證金或終止出讓合同沒收定金,并將競得人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企業誠信系統。住宅用地鼓勵實行“限房價、限地價”出讓方式。
    解讀一
    1.我市自2002年起,建立了根據市場供需狀況研究確定住宅用地供應計劃并向社會發布的機制,今年市政府確定市區住宅用地計劃供應面積為6000畝(其中政策性住房用地不少于1800畝)。結合近年來我市房地產市場變化快、周期短的特點,為進一步嚴格落實住宅用地“五類”調控目標,將在嚴格執行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基礎上,根據商品住房庫存消化周期及市場供需情況對計劃及時動態調整,更好發揮供應計劃的引導作用。
    2. 在住宅用地出讓公告中明確要求,競買人應在報名階段書面說明購地資金來源并作出承諾。如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前發現競得人申報自有資金情況不實的,取消競得資格并沒收保證金;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發現受讓人申報自有資金情況不實的,終止出讓合同并沒收定金,并將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企業誠信系統。
    3.鼓勵實行“限房價、限地價”出讓方式,在現有的“一次報價”公開出讓方式基礎上,根據市場情況,明確出讓地塊所建商品房價格要求,引導競買人審慎理性報價。
    二、調整居民購房政策。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蘇州市區、昆山市、太倉市范圍內申請購買第1套住房時,應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3年內在蘇州市范圍內連續繳納 2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解讀二
    1.范圍對象:是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蘇州市區、昆山市、太倉市范圍內申請購買第1套住房;
    2.購房條件:應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3年內,連續繳納2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3.社保及個人所得稅繳納范圍:是指在蘇州大市范圍內,包括蘇州市區(姑蘇區、吳中區、相城區、吳江區、蘇州高新區、蘇州工業園區)及昆山、太倉、常熟、張家港等四市范圍。
    三、擴大住房限制轉讓實施范圍。對蘇州市區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實施限制轉讓措施。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蘇州市區范圍內新取得預(銷)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含已經取得預售許可尚未開始網簽的項目),購房人自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滿3年后方可轉讓;二手住房通過市場交易購房人新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后方可轉讓。
    解讀三
    1.范圍對象:是對蘇州市區即姑蘇區、吳中區、相城區、吳江區、蘇州高新區、蘇州工業園區范圍內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實施限制轉讓措施;
    2.新房轉讓條件: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市區范圍內新取得預(銷)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包括已經取得預售許可尚未申請草簽的商品住房,購房人自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滿3年后方可轉讓;
    3.二手房轉讓條件: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二手住房通過市場交易購房人新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后方可轉讓。對買賣雙方已完成草簽并已提交限購核查的、買賣雙方已簽訂認購協議或購房合同并能提供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銀行、支付寶、微信轉賬憑證原件,且在2019年9月30日前將上述材料提交交易管理部門備案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四、進一步加強住房信貸稅收管理。加強房地產信貸宏觀審慎管理,在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基礎上,金融監管部門聯合督促銀行機構將新增貸款中房地產貸款占比控制在合理水平;對明顯存在違反宏觀調控政策的,依法依規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加大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清算環節管理力度,實施預售備案價格預警線管理。全面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合同監管和稅收征管。
    解讀四
    1.在保障蘇州居民首套房信貸資金和本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合理信貸資金需求的情況下,合理控制房地產貸款占比,對房地產貸款集中度過高和增速過快的銀行機構進行監管提示。
    2.繼續嚴格執行現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明顯存在違反宏觀調控政策、不審慎放貸的銀行機構,依法依規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本意見自2019年7月25日起實施。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