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廳發文發生一般事故的所在地主管部門10日內通報施工單位和監理停止通過招投標承攬新的工程項目不少于3個月

    發布消息時間日期 : 2022-09-23 17:02:48     原作者(zhe) :     源(yuan)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落實蘇建質安〔2020〕75號文的補充通知
    來源于江蘇省住建廳網站
    蘇建質安〔2022〕198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園林局:
         為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2020年,我廳出臺了《關于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蘇建質安〔2020〕75號),強化對事故企業的聯合懲戒,形成高壓威懾態勢,有力地保障了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向好。為進一步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指導各地做好在我省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企業聯合懲戒工作,現就75號文第三點“進一步強化事故責任企業聯合懲戒措施”中(一)至(五)條措施作進一步明確。
    1. 凡發生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在本級住建部門官網通報事故情況,通報中要對發生事故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事故所在地設區市范圍內停止通過招投標承攬新的工程項目不少于3個月。
    2. 凡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省內施工企業和省內外監理企業自廳官網通報事故信息之時起在全省范圍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省內施工企業限制期至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結束,我廳官網事故通報中將標注限制解除時間;監理企業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對其作出相應處罰后,廳官網發布解除限制通知。
    3. 省外施工企業發生事故的,自廳官網通報事故信息之時起,施工企業在全省范圍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發布通報,暫停其進蘇建筑業企業信息登記資格,收回其《江蘇省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手冊》。省外施工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結束并回函我廳后,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中撤除通報,限制期解除。
    4. 在我省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對有責任的本省施工企業繼續實施頂格處罰,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5. 上述“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是指除已發布中標公告或簽訂合同的項目外,停止承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停止通過招投標承攬新的工程項目”是指除已發布中標公告的項目外,停止通過招投標承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