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廣使用預拌砂漿的若干意見

     更新起止日期 : 2013-09-04 00:00:00     小說作家 :     來原 :

     (吳發改發〔2013〕28號)

    各鎮人民政府,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汾湖高新區、太湖新城管委會;各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質量檢測機構;區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蘇州市發展預拌砂漿管理規定》(蘇州市人民政府蘇府〔2008〕7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03號)、區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加強建筑節能工作  推進綠色建筑發展意見的通知》(吳政辦〔2013〕57號)等規定,現就全區工程建設領域推廣使用預拌砂漿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高度重視預拌砂漿的推廣使用
    使用預拌砂漿有利于減少施工現場的粉塵污染,保證工程質量,提高作業效率,是實現資源綜合利用、推進建筑工業化和施工方式轉變的有效手段。各鎮(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廣使用預拌砂漿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蘇州市貫徹落實<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的實施意見》(蘇州市人民政府蘇府〔2011〕191號)等規定,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宣傳,嚴格把關,推動預拌砂漿在全區工程建設領域得到推廣使用。
        二、逐步推廣使用預拌砂漿
        全區工程建設領域禁用自拌砂漿、推廣預拌砂漿的時間要求和建筑工程范圍規模: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汾湖高新區、太湖新城和盛澤鎮轄區范圍內,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級政府投資建設(含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集體資金)新開工建筑工程,以及各級各類優質工程、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等創優目標建筑工程,全部使用預拌砂漿;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全區范圍內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開工建筑工程,全部使用預拌砂漿。
    前款所稱新開工建筑工程的時間界定,招標工程以招標文件備案日為準,直接發包工程以施工合同備案日為準。
    確需使用自拌砂漿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開工前,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準使用自拌砂漿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抄告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散裝水泥辦公室)。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自拌砂漿的,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噪聲和粉塵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廢水排放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三、各方主體認真履行法定義務
    1.建設單位在編制(或者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制)建筑工程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時,應當注明建筑工程全部使用預拌砂漿。
    2.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在編制建筑工程標底、預算等工程造價文件時,預拌砂漿的價格應當按照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指導價計取。
    3.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預拌砂漿技術規程》(DGJ32/J13-2005)等技術標準、規范組織施工,配備必要的檢測和施工機具,將預拌砂漿質量檢測報告、出廠合格證等文件資料列入建筑工程施工技術檔案。砂漿試塊由施工單位制作、養護、送檢。
    4.監理單位應當認真履行預拌砂漿見證取樣、送檢職責;對于必需使用而未使用預拌砂漿的,應當責成施工單位予以糾正。
    5.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江蘇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蘇經信節能〔2012〕822號)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于進廠材料(水泥、砂、外加劑等),進行原材料檢測和砂漿配合比試驗;如預拌砂漿質量檢測不合格的,由生產企業承擔質量責任。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以報表形式,將砂漿生產、銷售情況定期報送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散裝水泥辦公室)。
    四、管理部門嚴格落實監督責任
        1.勘察設計管理部門應當對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注明使用預拌砂漿進行審核;未注明使用預拌砂漿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予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2.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建筑工程招標文件是否注明使用預拌砂漿;以及標底中預拌砂漿的價格是否根據使用品種、砂漿級配等技術要求,以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布的預拌砂漿指導價作為編制依據進行審核。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在編制建筑工程預算、標底等工程造價文件時,按照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布的指導價將預拌砂漿計入工程造價。
    4.質量監督機構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預拌砂漿。
    5.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散裝水泥辦公室)、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定期對預拌砂漿的推廣使用情況開展執法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五、推行備案管理制度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年設計能力不得低于30萬噸。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的注冊資本金、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等生產經營條件,參照執行《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原建設部建建〔2001〕82號)中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二級資質等級標準的要求,自有試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江蘇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蘇散字〔2012〕27號)、《蘇州市預拌砂漿企業試驗室補充管理要求》(蘇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蘇經信節綜〔2012〕53號)等規定。
    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散裝水泥辦公室)、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江蘇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蘇經信節能〔2010〕1130號)的規定,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制度。符合生產經營條件的生產企業,先試生產一個月;試生產期屆滿后,對生產經營正常、產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由區散裝水泥辦公室按照規定上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
    六、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1.按照規定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筑工程,擅自使用自拌砂漿的,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的規定依法查處;違反規定使用自拌砂漿的建筑工程,不得參與各級各類優質工程、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評選認定。
    2.按照規定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筑工程,存在自拌砂漿、預拌砂漿混用現象的,在竣工結算時按照全部使用自拌砂漿計價。
    3.按照規定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筑工程,擅自使用自拌砂漿的,區散裝水泥辦公室對其預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返退結算。
    4.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區散裝水泥辦公室提供使用預拌砂漿的原始票據(查驗復印后即退回)。原始票據印證的預拌砂漿使用量低于工程量清單中砂漿使用量2%以上的,視作部分使用自拌砂漿(經評估認定,確需在施工現場自拌的砂漿使用量予以扣除),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按照比例不予返退結算。
    以上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蘇州市吳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蘇州市吳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蘇 州 市 吳 江 區 財 政 局    蘇 州 市 吳 江 區 審 計 局
     
                             
     
                                 2013年8月19日